金坛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规定
作者:admin 发布于:2017-10-26 10:20
第一条 为吸引高层次人才来我市工作,构筑新世纪人才高地,优化人才队伍结构,加快整体性人才资源开发,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高层次人才适用本办法:
(一)国家级专家:包括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在国内外某一学科(领域)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拥有专利并属国内外领先的人才;
(二)部省级专家:包括部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以及省级学科带头人;
(三)具有博士学位、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博士生导师;
(四)其它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急需的高层次人才。
第三条 市人事部门负责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的组织实施。财政、公安、教育、劳动保障、科技、工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高层次人才引进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用人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应向政府人事部门申报办理核准、备案手续。
对用人单位申报引进国内高层次人才材料齐全、专业特长对口的,有关部门应按照快捷便利的原则,相关手续应随报随办。
第五条 经政府人事部门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如有关调动手续不能及时办理完毕的,可先到岗后补办调入手续。因流动原因而辞职、被辞退或自动离职(除名)处理的人才,本人要求恢复干部身份的,可按规定程序办理恢复其原有身份的手续。
第六条 事业单位引进专业对口的高层次人才不受单位编制和增人计划的限制。党政机关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已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由市职称办按规定予以确认;高层次人才聘任问题,不受单位岗位职数的限制,由市职称办下达专项岗位职数,被聘人才享受相应的待遇;对引进的特殊岗位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原无相应资格的,可按其实际水平直接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八条 本市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不论工作单位在何处,根据常州市政府规定和本人要求,可以在本市落户,也可以协助在常州市区落户。
第九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随调配偶的就业问题,本着专业对口的原则,一般由引进单位负责解决,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帮助协调解决安置中遇到的问题。其在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学习的子女,由教育部门及时就近安排到教学条件较好的学校就读。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向其收取政府规定以外的费用。
第十条 对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两院院士、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由政府在本市提供不低于140平方米的住房,政府对两院院士给予一次性安家费15万元,对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政府给予一次性安家费10万元;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博士生导师、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和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由政府在本市提供不低于120平方米的住房,对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和博士生导师,政府给予一次性安家费8万元,对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和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政府给予一次性安家费6万元。
第十一条 对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政府给予一定的资助,具体按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高层次人才引进后,为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可优先参加各类优秀人才评选活动,优先享受政府给予的奖励。
第十三条 高层次人才做出重大贡献,受益单位可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成功开发投产新产品的,可按投产获利三年内最高一年税后留利的3%至6%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自带项目投产的,可按投产获利三年内最高一年税后留利的10%至12%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单位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高层次人才职务技术成果的,应当按其转让费或者使用费不低于20%金额,作为报酬支付给高层次人才;
(四)不能直接计算经济效益的,受益单位,视情节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四条 鼓励高层次人才以专利、发明等科技成果作为要素参与分配,分配比例由受益单位和本人协商确定。高层次人才将本人科技成果转让给本市企事业单位的,可实行一次性买断、分期支付、利润提成、作价等收益分配方式。
高层次人才拥有经省科技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可作为无形资产参与转化项目投资,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其作价出资额可占注册资本的35%,比例超过35%,投资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对高新技术成果完成者和成果转化的主要实施者,可根据其实际贡献,获得与之相当的股权收益,所占股权比例不受限制。
第十五条 高层次人才自带科技成果和资金来本市创办科技型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资本最低可为3万元人民币。高层次人才自带经省科技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来本市创办企业或实施转化,可优先享受项目立项、贷款贴息的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鼓励用人单位采用岗位聘用、项目聘用、任务聘用等方式引进高层人才,具体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建立市领导引进高层次人才联系制度。我市引进的各类高层次人才,每人由一位市领导联系,生活、工作中的一些困难可以通过市领导协调解决。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我市以前出台的有关引进人才的文件精神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