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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坛市人才开发资金管理规定
作者:admin    发布于:2017-10-26 10:20   
第一条  为做好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工作,进一步加大政府对人才开发资金的投入和管理力度,吸引和激励广大人才更好地为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服务,根据国家和省、常州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才开发资金的来源:
    (一)市政府拨款;
    (二)接受企事业单位赞助和社会捐赠。
    第三条  人才开发资金的主要用途:
    (一)引进人才的资助;
    (二)引进智力的资助;
    (三)住房及开发项目的资助;
    (四)在职人才的资助;
    (五)对为人才队伍建设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第四条  人才开发资金的资助范围:
    本市各类企业单位或生产经营事业单位。
    第五条  对引进人才按下列标准予以资助:
    (一)对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视其学科领域研究项目的实际情况,由用人单位提供与之相适应的实验室和科研、项目、教学启动经费,由政府在本市提供不低于140平方米的住房,政府给予一次性安家费15万元,5年内每月发给专项资助5000元。
    (二)对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或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由政府在本市提供不低于140平方米的住房,政府给予一次性安家费10万元,5年内每月发给专项资助1200元;
    (三)对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博士生导师、国内外某一学科(领域)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或拥有国内外领先专利(发明)的人才,由政府在本市提供不低于120平方米的住房,政府给予一次性安家费8万元,3年内每月发给专项资助1200元;
    (四)对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博士研究生、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才、经营管理人才,由政府在本市提供不低于120平方米的住房,政府给予一次性安家费6万元,3年内每月发给专项资助1200元;
    (五)对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及学位,自带项目和资金来本市开办企业或拥有专利、发明来本市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专业技术人才、经营管理人才,由政府给予一次性安家费5万元,3年内每月发给专项资助800元;
    (六)对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及学位、具有双学士学位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和本市急需的年龄在40周岁以下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才或经营管理人才发给安家费3万元,3年内每月发给专项资助600元。
    第六条  对引进智力和开发项目按下列标准予以资助:
    (一)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进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可享受每人每月1200元专项资助;
    (二)当年被批准为国家和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以及获得常州市外国专家局批准的引进国外技术和管理人才项目资助的,按其所获得的奖金和资助数额给予等额匹配专项资助;
    (三)对获得国家或省外国专家机构批准的派往境外学习先进技术和经营管理的培训项目,给予每人每次1-3万元专项资助;
    (四)对获得常州市外国专家机构批准的引进外国专家项目和境外培训项目,给予每人每次1-3万元专项资助。
    第七条  对在职人才按下列标准予以资助:
    (一)单位定向培养或在职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毕业后回原单位或本市工作的(公务员和参照、依照公务员不在此范围),可分别享受每月1200元和800元专项资助,期限两年。
    (二)在职人才被评为国家级或省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可享受政府专项资助,资助标准和年限与引进的同类人员相同。
    (三)在职人才被评为常州市中青年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称号的,可分别享受专项资金每人每月500元,期限两年。
    第八条  对为人才队伍建设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接收资助对象的服务年限不得少于5年,服务期内,要求流动到金坛市外工作的,每少工作一年,向拨款单位退还安家费专项资助1/5。
    第十条  申报审批程序:
    申请开发资金资助的,应由用人单位负责填写《金坛市人才引进开发专项资金申请表》(一式四份)并提供聘(任)用合同文本,明确服务年限;重新建档人员,还须提供本人的有效学位、学历证件和身份证等相关材料,直接报市人事局。市人事局接到申请后,会同市财政局进行审核。对申请获准的,签定《金坛市人才引进开发专项资金使用协议书》(一式四份),明确权利义务关系,并按约拨付资助资金。
    第十一条  资金管理监督:
    (一)人才开发资金在市财政开设专户,市人事局负责资金的安排使用。
    (二)受资助单位应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每年要递交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如发生违背协议书的,应在当月递交总结报告,报市人事局审核。
    (三)市人事局根据资助规定及资助协议书的要求,对整个资助工作进行考核和监督。凡发现资金使用不当的,可视情节减少暂停拨款,直至收回已资助的全部款项。
    (四)有关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骗取人才开发资金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资金管理、使用接受市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
    (六)市人事局应会同市财政局向市政府报告当年度资金收支和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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