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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太阳科技园关于促进科技型企业入园发展的规
作者:admin    发布于:2017-10-30 15:0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金坛红太阳科技园科技型企业的发展,规范科技型企业和研究开发机构的认定管理工作,做好《红太阳科技园关于促进科技型企业入园发展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对科技型企业和研究开发机构的优惠政策的落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红太阳科技园自筹资金设立“红太阳科技发展金”,支持研究开发机构和科技型企业的发展。 
第三条 红太阳科技园自筹资金设立“红太阳科技风险金”,为在园区内注册经营的科技型企业提供资金扶持(以资金入股方式)或贷款担保。 
 
第二章 科技型企业 
第四条 金坛红太阳科技园负责向市科委推荐并协助园区内的科技型企业(含软件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并协调有关部门对科技型企业的政策落实。 
第五条 本规定所指科技型企业(含软件企业)是指在金坛红太阳科技园内注册经营的创业型科技企业和科技成果处于转化阶段的高科技企业(以下统称高新技术企业)。
  1.创业型科技企业是指:处于创业阶段的中小科技企业,拥有一项或多项具有独立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或技术,一般企业员工总数应在30人以下,年总收入在300万元以下。 
 2.科技成果处于转化阶段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列入国家或金坛市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计划,将一项或多项具有独立自主知识产权、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的科技成果在金坛红太阳科技园内实施转化的企业。 
第六条 对既适用于国家和省、市的优惠政策,又适用于金坛红太阳科技园的高科技企业,一律先执行国家和省市的优惠政策,执行后与本规定相比不足的部分执行本规定。 
第七条 高新科技企业和引进入园经营的科技型企业及其他类型企业,在金坛红太阳科技园可享受红太阳科技园给予的优惠政策。 
第八条 金坛红太阳科技园对在入园经营期间的企业和个人发明的专利可享受科技园给予的优惠政策,金坛红太阳科技园将根据专利的科技含量高低给予一定的专利申请费、维持费和年费补贴。享受专利费用补贴的企业和个人,须及时将专利受理证明、授权证明及实施证明报金坛红太阳科技园备案。 
第九条 对于获得国家中小企业创新基金资助的项目,企业可向金坛红太阳科技园申请等额资助。红太阳科技园将根据审核情况帮助申请企业进行融资或贷款担保。申请时须提交国家中小企业创新基金资助协议、国家资助金到帐证明、项目说明、项目阶段性验收证明、营业执照等。
 
第三章 研究开发机构 
第十条 研究开发机构是指在金坛红太阳科技园注册并从事自然科学及其相关科技领域研究开发和实验发展(包括为研发活动服务的中间试验),或从事企业内部技术开发、工艺开发、产品开发和有关服务的研究开发机构。研究开发机构的形式可以是依法设立的独立法人的研发中心(公司),可以是企业建立的非独立法人的以研发为主的分公司或分支机构,也可以是设在企业内部的研究开发部门。 第十一条 金坛红太阳科技园负责向科技主管部门协调对金坛红太阳科技园内的研究开发机构的认定管理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对研究开发机构的政策落实。 
第十二条 需要接受红太阳科技发展金资助或红太阳科技风险金担保的研究开发机构,经红太阳科技园主管部门认定、认可的,资助或以其他方式进行资助的资金,应用于研究开发机构的建设和发展,使用的资助或担保的资金将由红太阳科技园实行监管。包括如下范围:设备购置费、维修改造费、实验费、技术资料费、科技成果申报费。研究开发机构不得将资助金用于其他非科研开发直接费用,不得用该资金进行投资入股建立企业或用于投机盈利活动。 
第十三条 对给予资助或担保的科技型企业和研究开发机构,金坛红太阳科技园将组织财务、审计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其资助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违反资金使用规定的,将立即停止支付资助资金或担保并收回已支付的资助资金,对已担保的资金将采取必要的措施立即追回。 
第十四条 在申请认定研究开发机构和申请资助金过程中提供虚假文件和情况的,一经发现,经各部门批准,取消其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停止支付资助资金或收回已支付的资助资金。对构成违法犯罪的,提交有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凡进入红太阳科技园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免交农村教育附加费、市场物价调节基金、粮食风险基金、防洪保安基金、乡镇补助社会性开支相关规费;其企业所得税比照享受外资企业(2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同等的优惠政策,由财政予以奖励,其中引进入园的被省级及省级以上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从认定年度起其规费和税收优惠政策再顺延2年。
 第十六条 凡引进入园的企业同时可享受 《金坛市委关于加快私企个体经济发展的意见》(坛委发『2001』第28号)、 《金坛市关于引进国内外客商投资的意见》(坛政发『2002』27号)、《金坛市关于加快镇工业园区建设的意见》(坛政发『2001』81号)等规定的优惠政策。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金坛红太阳科技园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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